電訊公司職員起底公眾人物警員 不誠實取用電腦等4罪罪成

2020100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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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院裁定被告陳景僖不誠實取用電腦等4罪罪成。
電訊公司男技術員涉嫌利用工作之便,向超過20名公眾人物、警務人員及警員家屬「起底」,另外又涉拍攝警署,被控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1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以及1項遊蕩罪。區院今(9日)裁定被告陳景僖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及1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罪成,但遊蕩罪則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量刑,期間待索閱被告的背景報告,法官明言案件嚴重,將考慮即時監禁。被告須還押看管。
控方證供早前指,被告陳景僖(32歲)在非法取得3名公眾人物、20名警務人員及6名警察家屬客戶等的個人資料後,便向Telegram一群組帳戶管理人「報料」,提供一名督察父親的個人資料供發布。他之後再涉嫌拍攝警署,控方指其行為令警署內一名女警感到擔心。
法官裁決時指,被告根本未獲授權及毋須在工作中接觸該些資料,但竟透過公司的電腦系統來作出查閱,無論他這樣做是出於無謂、無聊,或只是打算確認某些資料的準確性,又或是個人認為某些人做法不對而希望別人不與該人來往等,但他當時既非履行職務,亦無獲得授權,是違背了公司對他的信任,一般明理及誠實的人均會認他這樣取用電腦是不誠實的,他自己亦顯然知道這是不誠實的行為。
法官續指,被告披露了事主的個人資料後,使事主蒙受心理困擾,事主的心理報告顯示在事發後數月,事主在情緒及行為上出現重大轉變,感到無助、脆弱及緊張自己與家人的人身安全,其影響雖然隨時間過去而減輕,惟部分因起底而造成的心理傷害仍然存在。
至於遊蕩罪,法官認為即使被告在案發停車場徘徊或逗留,惟聲稱看見被告而感到擔心的女警當時乃身處警署內隱蔽的地方,相信被告較難看見她,故被告的行為是否導致該女警合理地擔心實有相榷之處,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遊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