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終審上訴得直 郊野公園劃界漁護署須諮詢委員會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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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撤銷漁護署不將包括白腊在內的6幅土地劃入郊野公園範圍的決定。
終審法院今日(12日)在一宗針對漁農自然護理署制訂郊野公園範圍的司法覆核案中裁定,由漁護署署長兼任的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下稱總監),在決定是否將毗鄰土地納入郊野公園前,必須先徵詢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意見。法庭因此正式下令,撤銷總監不把海下、白腊、鎖羅盤、土瓜坪、北潭凹和田夫仔6幅土地劃入郊野公園範圍的決定,並頒令總監再作決定前,必須先把上述個案交予委員會審核,及聽取委員會的意見。
這宗司法覆核案是由「保衞郊野公園聯盟」成員陳嘉琳於2014年提出。高院原訟庭於2017年雖同意撤銷總監不把上述6幅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的決定,但就裁定總監在再決定前毋須徵詢委員會,陳遂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在去年駁回陳的上訴,陳就再向終院提出最終上訴,終院於今年5月受理申請,並在9月審訊,至今日頒布書面判詞,裁定陳上訴得直,並下令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須支付陳由初審至終審的訟費。
終院5名法官表示據《郊野公園條例》的規定,委員會的設立目的,包括考慮郊野公園的政策及計劃,並向總監提供意見。原訟庭和上訴庭都裁定,是否把某幅土地劃入郊野公園的具體決定,並不屬政策或計劃。不過終院就認為,條例條文對總監劃定郊野公園範圍的職能,有清楚連繫到委員會的參與。總監與委員會是向特首建議劃定郊野公園的唯一相關人士。
終院指出,「政策」和「計劃」兩詞,可以包括一些籌算中的事件或行動。在本案中,總監在擬定一套新準則後,按新準則決定是否將某些土地納入郊野公園,是屬於「政策」一詞的範疇,有關評估結果則符合「計劃」一詞的定義。而且這些政策與計劃是關乎郊野公園的,所以總監必須先將問題交給委員會考慮,並參考委員會意見才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