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襲警判無罪 官:警盡力作供仍未能證明被告踢警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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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頌濂(左)襲警罪名不成立。
一名警長於去年11月在天水圍追截懷疑觸犯禁蒙面法的人士時跌倒,之後遭多人圍踢,警方其後拘捕一名男子,他否認襲警罪,案件經審訊後,今天(16日)在屯門法院裁決。裁判官指在場警員雖然已盡力作供,但法庭仍未能肯定被告曾起腳踢中警長,故判被告無罪。
控罪指,被告郭頌濂於去年11月17日,在天水圍樂湖花園外襲擊警長唐家裕。
唐早前供稱,案發時唐欲截停一名懷疑干犯禁蒙面法的男子,該男子轉身離去,唐撲去他那兒,但落空趴在路中,唐隨即遭圍觀人士踢。唐受襲期間曾抓住一隻腳,並抓甩對方的鞋,但沒有機會看到該人的面容,最終有同僚增援,唐抬頭便看見被告,另外他事後在現場檢獲兩隻鞋。
裁判官裁決指,辯方曾將一段現場片段呈堂,顯示被告遭增援警員推開並跌倒在地時,其右腳鞋子飛脫,左腳鞋子卻完好穿在腳上,故法庭無法確認唐抓住的腳就是被告的腳。
對於有警員曾供稱在附近看到被告向唐的方向踢了兩腳,裁判官指當時有很多人圍觀,唐和被告身旁有逾10人在場,警員視線或受阻,縱然被告確曾有踢的動作,法庭也無法肯定被告是踢向及踢中唐,抑或只是嘗試離開人群時腳部才有所動作。
裁判官指案件在電光火石間發生,各警員已盡力憶述事件,可是舉證的標準必須高到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最終裁定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