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通過修改國旗法及國徽法 港府將修例配合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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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昨通過修訂《國旗法》及《國徽法》,港府將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作配合。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今日(17日)在北京召開,會上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自明年1月1日開始實行。法例修訂後,將對禁止損害五星旗、國徽尊嚴的行為,例如不得倒掛或丟棄五星旗,違者將被警方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特區政府將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的規定,以履行憲制責任。
新修訂的《國旗法》及《國徽法》明確指出,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五星旗旗尊嚴的方式升掛等,不得隨意丟棄五星旗。新法另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五星旗、國徽的行為,將追究刑事責任。新法亦增加五星旗和國徽適用場合,例如增加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駐港澳有關機構應在工作日升掛五星旗和懸掛國徽。
由於《國旗法》及《國徽法》已於1997年7月1日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並透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特區實施,故特區政府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