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指被告穿黑衫逃跑非罪證 律政司就社工陳虹秀脫罪提上訴

2020103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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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涉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其中社工陳虹秀早前因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涉及餘下7人的案件今日(31日)在區院裁決,法官沈小民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另外,陳虹秀今午於其社交網站透露,律政司已就她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的裁決提出上訴。
沈官在判詞中指出,法庭認為不應把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因在當下的情況,除穿黑衣外,穿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沒證據顯示案中被告刻意以其衣着及裝束,把他們從非參與者區分出來。雖然大部分被告當日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具和手套等裝備,但正如辯方所指,均屬防護性而非攻擊性的。
沈官續指,當晚出現的情況毫無疑問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會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帶備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防護裝備,遇到催淚煙可有點保護也無可厚非。
另外,控方亦要求法庭依賴被告逃避警方追捕,作為針對他們不利的證據。但沈官認為,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法庭認同辯方所指,被告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並非一定源自畏罪,可能是應警方的警告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社會環境產生對警方的恐懼,或是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等。
沈官指出,控方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即使將他們被捕之前所發生的事看成與他們有關,法庭都不能作出唯一合理的推斷,他們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基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至於第四被告龔梓舜另被控管有汽油彈和伸縮警棍,據警長黃子誠的證供,他追捕龔時對方遺下背囊,他在背囊裏找到涉案的汽油彈和伸縮警棍。辯方則指黃插贓嫁禍,有現場閉路電視片段可佐證。
沈官指,黃在庭上就片段的解釋未能令人滿意,他所描述的事發經過與片段不相符,法庭不能倚賴他的證供,加上控方無獨立證據證明汽油彈和伸縮棍的來源,因此裁定龔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不成立。
案中原本有5男3女被告,分別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簡家康、莫嘉晴和梁雁彬,年齡介乎18至42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的公眾地方,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枚汽油彈。其中陳虹秀是香港社工總工會理事,她在審訊中途已因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餘下7人繼續受審,但他們今日亦獲判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就本案法官對陳虹秀的控罪作出表面證據不成立的裁決,律政司已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不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就其他控罪的裁決,律政司正研究法官的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