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童非法集結判保護令 上訴庭指過輕改判社服感化

2020111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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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今日分別改判兩童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
兩名14歲男女童,承認於去年11月聲援理大抗爭者期間非法集結,獲何俊堯裁判官判處接受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且不留案底。律政司不服提出覆核要求改判監禁,上訴庭早前接納律政司申請撤銷二人的保護令,裁定他們非法集結罪罪成需留案底,今日(13日)並改判女被告12個月感化令,男被告則要接受8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上訴庭頒判詞闡釋理據,指出案件在裁判法院時,感化官未有解釋為何兩名被告屬於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所指「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裁判官何俊堯在缺乏感化官的協助下,因而作出錯誤的判決,過分關注被告的更生需要,而忽略了判阻嚇式刑罰的重要性。
上訴庭又指,何官錯誤評估證供,誤判兩被告在案中的參與程度,誤信他們扮演相對被動的角色。上訴庭引述證供,指當日的非法集結歷時逾一小時,涉及約百名示威者,情況之壞界乎暴動的邊緣。當日大部分示威者穿黑衣,配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有人向警掟磚以及39個汽油彈。上訴庭翻看現場片段,發現兩名被告當時曾經站在示威者前線,女被告曾撐雨傘掩護其他示威者,男被告曾向後方群眾打手勢,示意後來者停下或後退。
雖然何官干犯了原則性錯誤,但上訴庭亦認同兩被告確實非常年輕,女被告於案發時僅14歲10個月,男被告較她還年輕9個月,兩人均來自健康家庭,在學校亦表現頗佳。
上訴庭在權衡阻嚇性及更生兩者之後,認為分別判二人感化及社服令已可反映罪行嚴重性,而且留案底對他們而言,其實亦是構成更生的一部分,日後他們可透過《罪犯自新條例》「洗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