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鎅刀剪刀未能排除屬工作所需 櫥窗設計師脫罪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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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蔡麗怡(白色上衣)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黃偉邦攝)
一名女櫥窗設計師被指在旺角遇查時跑走,警員將她制服後,在她的背囊搜出鎅刀、剪刀、螺絲批等。該名女設計師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16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劉淑嫻接納辯方證人所指,被告會隨身攜帶涉案物品作工作用途,加上控方不能排除被告逃跑有其合法理由,故裁定她脫罪。
30歲被告蔡麗怡,報稱任職櫥窗設計師,她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洋菜南街及水渠街‬交界,管有一把鎅刀、剪刀、一支螺絲批、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釣魚絲。
控方案情指,當日早上6時許,警員在旺角巡邏期間,見到穿黑衫黑褲的被告,與一名穿西裝男子糾纏,過程中該男子曾大叫「救命」,其後更把被告的背囊扯下,被告此時逃跑,警員隨即喝止,但被告沒有理會,警員追上並將她制服。被告承認該被扯下的背囊屬於她,警員及後在背囊中搜獲涉案物品,另有生理鹽水及繃帶等。
辯方傳召被告的前同事作證,指櫥窗設計師一般會負責採購物料,有時也會到不同地點作簡單櫥窗維修,故他們會隨身攜帶相關維修工具,當中包括鎅刀及剪刀等,但不包括生理鹽水及繃帶。
裁判官裁決時指,信納辯方證人為誠實可靠,涉案物品本質上並非攻擊性武器,也不曾經過改裝,雖然被告攜帶生理鹽水及繃帶有其可疑之處,但控方不能排除該些物品可用作合法用途。而事實上,被告在警員大叫時已經逃跑,故不能排除被告之所以跑走,只是因為遭西裝男襲擊,而非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