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警不展示編號違人權法 並倡獨立調查針對警方投訴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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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早前就警員不展示編號申請覆核。
退休人士「陳伯」陳基裘、「長洲覆核王」郭卓堅、青年新政成員梁頌恆、去年6月12日於金鐘被槍傷右眼的教師楊子俊,及3名報稱曾被警察毆打的市民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以及記者團體,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警員在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高院將多宗司法覆核申請合併聆訊,並於今早(19日)頒下判詞,裁定部分申請人勝訴,指警員在執勤時未有展示可供識別個別身份的獨有標記,如警員編號,是違反《人權法》,並指現行監警會並不足以處理對警方的投訴。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出,根據《人權法》第3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倘若針對警員使用不當武力的指控屬實,則會涉及違反《人權法》。而事主在作出投訴或進行法律行動前,是需要知道警員的身份,因此在執行非秘密行動時,每名警員均應該在顯眼位置展示獨有的編號,或其他可供識別個別警員身份的獨有標記,以防止出現混淆及讓調查得以有效進行。
而在踏浪者行動中,警方只要求警員展示沒有獨立記認的行動呼號及編碼,但因行動呼號及編碼被不同警員重覆使用,未能符合《人權法》所要求的有效調查標準。至於警員關注其身份被「起底」,法官認為《人權法》的執行是較這項關注重要,況且展示編號並不直接代表警員的身份被披露。
此外,法官認為應由獨立的人員負責處理警方的投訴,但警方現時依賴的兩層投訴機制,均未達到《人權法》下的獨立調查要求。首先,在組織架構上,投訴警察課毫無疑問地屬警務處的一部分,而且成員大部分均是由資深警員擔任,而他們一般會在2至3年便重返警員崗位,因此實際上,投訴警察課也不能獨立於警方。至於監警會方面,他們並沒有調查權力,亦不能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法官又指政府有責任訂立獨立機制,去處理對警方的投訴。
不過由於申請人陳基裘未能指出警方在行動中,是如何違反《警隊通例》;而郭卓堅和梁頌恆方面,他們只曾以個身份參與示威集會,法官認為他們並非有足夠利害關係的持份者。因此,法庭裁定陳基裘、郭卓堅和梁頌恆敗訴,至於其餘3方則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