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記錄開槍時間有誤差 死因庭須傳召傳令員作供

2020111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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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嚴卓勳供稱是由傳令員紀錄發射時間。(楊志權攝)
科技大學男學生周梓樂墮樓不治的死因研訊今天(19日)繼續,庭上揭示警方於梓樂墮樓當晚所記錄的行動時間與事實不符,相差近10分鐘,而且不同警員對如何記錄開槍時間各有說法。研訊或許因此出現變化,可能要傳召當晚負責記錄行動時間的衝鋒隊傳令員的證供。
警員嚴卓勳供稱,當晚他隸屬的衝鋒隊負責驅散尚德邨外的聚眾人士,凌晨1時9分,他將一枚催淚彈射進尚德邨停車場2樓內,聚集人群即刻散開,但他不見有催淚煙冒起。
惟庭上播放的新聞片段卻顯示該發催淚彈的射出時間應為凌晨1時正,與嚴供稱的時間出現分歧。嚴遂解釋,上級沒有指示他要記錄每次射擊的時間,他只須記下發射次數,射擊時間則交由小隊的傳令員負責記錄。
在周家的代表大律師盤問下,嚴表示其衝鋒隊共有10名持槍手,但傳令員僅得一名。換言之,全部隊員的射擊紀錄悉數交由一個人去負責。
另一名當晚執勤的警員方震國則供稱,他兩次射擊催淚彈後,傳令員會上前問他:「你有無發射催淚彈?幾多點?」,故他需要看錶,並推斷時間去回答。惟事後行動匯報,若發現傳令員最終記錄的時間與自己報告的時間不符,他亦不會指出分歧,會改為依賴對方的紀錄。
研訊本來集中於衝鋒隊第3及第4小隊成員的供詞,因他們當晚曾向尚德邨停車場方向投射催淚彈,並入內掃蕩。惟多名警員的供詞顯示,原來當晚有另一支衝鋒小隊同時在尚德邨附近執勤,但眾人卻不清楚該隊的活動情況,故死因庭將傳召該隊指揮官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