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向警擲水樽罪成悔意欠奉 惟已還押21天終獲判社服

2020112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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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警方在旺角一帶設立防線。
去年11月2日晚上旺角發生警民衝突,15歲中五男生涉向警察防線擲水樽而被捕,受審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罪成,今(20日)在沙田法院判刑。裁判官彭亮廷指被告並未展露悔意,質疑他為逃避拘禁式懲罰才願意做社會服務,惟考慮到他已還押21天,為免令還押時間變得過長,與罪行不成正比,故判社服令會較為合適,最終判他200小時社服令,並留案底。
現年16歲的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旺角港鐵站D3 出口外,向警方防線擲膠水樽。
辯方求情稱,感化官認為被告不需接受輔導,建議判他社服令,認為社服令已可顧及更生和懲罰,同時加強被告的守法意識。此外,被告的老師、同學、校監和社工均為他寫信求情,讚他深受愛戴,希望法庭讓他早日重返校園,完成學業。
裁判官指,被告並無顯示悔意,仍堅持法庭判錯,甚至遭還押後仍向高院申請擔保,認為他只是想逃避拘禁式刑罰。辯方則指被告已有反思,自知不應踏足有危險的地方,對自己的行為影響了家人而感到內疚,承認不會再參與此類活動和遠離危險之地。
對於被告堅稱案發時只是路過,只是駐足觀看示威者和警察衝突,裁判官直指他「悔意欠奉」,又對辯方在此情況下仍要求法庭判被告社服令,直言是「第一次見」,質疑被告只是想逃避拘禁式刑罰。
裁判官斥被告是蓄意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此舉或觸發示威者作出激進行為,明言法庭不會容許這種挑戰警方的行為,但考慮到他已還押21天,若再被判入更生或勞教中心,勢會再被拘押數月甚至半年,刑期將與所犯罪行不成正比,故較合適的刑罰只有社服令,但明言不代表法庭認同辯方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