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職員瞞身份清文宣引阻撓 社工脫罪律政司遭官斥濫用司法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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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呂智恆獲裁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罪名不成立。(何全泰攝)
食環署職員去年11月23日到港鐵粉嶺站外行人天橋清理連儂牆時,指社工呂智恆在場阻撓須報警求助。呂因而被票控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24日)在粉嶺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裁判官陳炳宙批評案中的食環署衞生督察案發時故意隱瞞自己身份,令被告墮入圈套負上刑責,又斥控方:「依賴呢啲唔光彩既證據,係濫用司法,令司法蒙上污點。」
裁判官裁決指,從現場片段可見,食環署一級衞生督察麥慶安當時沒有穿制服,跟被告對話時沒有表明自己身份,也沒有出示委任證,當被告再三問他是否承辦商職員,他只回答「我姓麥」,顯示他故意隱瞞自己是公職人員。
裁判官指麥作供時亦承認當時有怯意,更印證了他對被告對其身份產生誤解有「求之不得」的想法。雖然法庭明白當時社會暴力行為猖獗,理解麥擔心透露身份會對自己不利,但認為公職人員應在可行的情況下向市民表露身份。而本案的客觀事實就是麥假冒外判人員,誤導被告相信他是外判職員,所以判被告無罪。
裁判官直言,控方依賴一個故意隱瞞自己是公職人員的人去指證被告,實在是有違公義,斥麥的行為嚴重不當,令被告墮入圈套要負上刑責,質疑控方依賴這些不光彩的證據,是濫用司法,令司法蒙上污點。
辯方申請訟費指,控方觀看片段後,應知道客觀事實為何,但仍繼續起訴被告,直言整個檢控過程不應出現。控方則指被告在警員勸喻下仍拒絕離開,屬自招嫌疑。
裁判官明言,片段顯示被告在警員到場後,仍指警員是冒充警員,又對只是在戒備狀態的警員大聲呼喝,行為惡劣,達挑釁程度,若他對食環署行動有不滿可去投訴,公職人員若在執行職務時犯錯亦會有後果,故被告沒有依警員指示離開屬不合理。
惟裁判官重申,律政司決定起訴時,有責任檢視證據是否支持合理定罪機會,而根據片段顯示,檢控屬不合理決定,質疑控方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縱然被告有不恰當行為,法庭也不應該剝奪他獲得訟費的權利。
呂智恆在庭外斥警方和律政司因沒有成本而「濫捕濫告」,認為事件源於政權腐敗,警方拒絕出示委任證和假扮示威者,「區區食環署先會有恃無恐」,膽敢在執勤時不穿制服和佩戴委任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