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樂器公司收受非法回佣 近半世紀以來再次檢控商業機構

20201124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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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起訴一間本地樂器批發商、其董事兼股東,以及銷售總監。
廉政公署今日(24日)落案起訴一間本地樂器批發商、其董事兼股東,以及其銷售總監,控告該公司及2人涉嫌向5名音樂導師提供非法回佣共逾4.4萬港元,以轉介學生向該批發商購買樂器。2名被告已獲准保釋,將於本周四(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今次亦是廉署相隔近半世紀以來再次引用防賄條例檢控商業機構。
被告包括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本身、該公司董事兼股東楊樂華(46歲)負責處理該公司的財務事宜;該公司銷售總監鄧沛桓(37歲),同被控6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俊文樂器是香港一間樂器批發商,根據一貫安排,會向介紹學生到該公司購買樂器的音樂導師提供回佣。
控罪指俊文樂器、楊樂華及鄧沛桓涉嫌於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5名音樂導師提供6筆回佣,每筆回佣由逾1400港元至2萬港元不等,總值逾4.4萬港元,作為有關音樂導師協助和安排6名顧客向俊文樂器購買7件樂器的誘因。
有關顧客據報以逾14萬港元,向俊文樂器購買了4個小提琴、2個大提琴及1個中提琴,他們並不知悉該回佣安排。
廉署早於70年代成立初期,已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成功檢控2間商業機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根據法例,如商業機構觸犯第9條,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萬港元,今次亦是廉署相隔近半世紀以來再次引用有關條例檢控商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