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排除警拉錯人 男生脫意圖損毀罪

20201124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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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於東區法院獲裁定脫罪。
23歲男學生被指去年9月15日在灣仔藏有信用卡形摺刀及對講機等物品,他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經審訊後今(24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崔美霞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犯案,更不排除警方「拉錯人」。
報稱學生的被告陳曉松,被控於去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把信用卡形的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3束膠索帶、一盒火柴,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約下午5時許,有警員巡至莊士敦道及太源街交界時,看見一名男子正將手上瓶裝物體內的液體倒進另一玻璃瓶內,懷疑對方正在製作汽油彈故上前追截,最終在太源街對開拘捕被告,當時他手上還拿着黑色噴漆,亦在他的背囊及身上搜出其他涉案物品。
裁判官裁決時指,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港鐵站出口的縱火案有關,控方亦不能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身上的物品來摧毀財產,相反有辯方證人指,涉案的摺刀及萬用刀等,是被告兼職工作時用來裝嵌電腦硬碟。
裁判官續指,由於警員承認追截被告時曾有兩秒視線受阻,故無法肯定最初疑製作汽油彈的人便是被告。而就通訊器相關控罪方面,因辯方質疑涉案收發器的證物鏈的連鎖性,而控方未有就此舉證,故亦裁定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