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非法集結遭加監至9個月 出獄後已離港法庭頒拘捕令

2020112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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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同意原審判刑過輕,改判被告監禁9個月。
一名36歲建築工人承認去於年7月1日,在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被判監禁6星期。律政司不服刑期過短,今日(25日)向高院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同意原審裁判官原則性犯錯,判刑明顯過輕,改判他監禁9個月。由於被告上次服刑完畢後已離港,今天未有出席聆訊,法庭頒拘捕令將他緝捕歸案。
律政司的代表陳詞指,被告袁志成於今年6月23日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7月17日他在獄中收到書信通知,知悉律政司將會就刑期申請覆核。他於7月21日刑滿出獄,並就覆核聆訊聘請律師,但按出入境紀錄,他於8月31日在機場出境,自此未有回港。律政司遂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申請在他缺席下繼續覆核聆訊,獲上訴庭批准。
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林希維在判刑時未能準確掌握案中的嚴重情節,包括當日示威規模龐大,示威者人數之多對公眾秩序構成威脅;各人蒙面兼配備自製盾牌及頭盔等裝備,是有預謀的集結;期間更有人築路障向警員掟雜物,暴力程度近乎暴動等。
律政司強調,被告當日身穿黑衣、戴口罩和手套,他協助其他示威者推鐵馬,又大叫「黑警死全家」辱罵警察;雖然他在集結期間「坐埋一邊」,卻一直身處最前排,其積極參與激起了在場人士的情緒,鼓勵他人參與集結。但裁判官在考慮刑責時僅顧及被告的個別行為,忽略被告與其他示威者有共同目的犯案,做法並不恰當。
律政司提到黃之鋒2014年衝擊公民廣場的案例,指該案的暴力程度遠低於本案,黃在該案的量刑起點為監禁8個月;律政司建議可參考社運人士梁曉暘2014年衝擊立法會大樓的案例,梁在該案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5個月。
上訴庭接納律政司陳詞,採納監禁1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可獲刑期扣減,扣除他已服的刑期,改判他監禁9個月。上訴庭另頒令將他拘捕,他被捕後將不會獲得保釋,須還押帶上法庭重新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