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重申給錢是對女友的獎勵 分成是對女友承諾

2020112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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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馳已經完成作供。
藝人周星馳被前女友于文鳳追討投資分成案,周星馳作供兩日半後,今天(27日)上午終完成作證。法官將案押後至下周一(30日)續審,將由周星馳一方傳召其公司僱員 Brenda Cheung、及周的胞姊周文姬作供。周星馳在作供尾聲重申,分錢給于文鳳完全是因為她是其女友,那些錢是給女友的獎勵。
今日原告于文鳳的大律師提出一批2011年的電郵,指周當時向滙豐銀行申請信貸,但滙豐方面指他年收入僅400萬港元,不足以通過他要求的信貸額的壓力測試,指明其年入必須達到1500萬港元。而于文鳳就代他覆信,指他將會開新戲,會收到2000萬港元導演酬金。惟滙豐仍不滿意,並反問周會否將其天比高12號屋放租。
電郵紀錄顯示,于文鳳在回應滙豐提問時,表示會以月租55萬港元將天比高12號屋租出。其後周的公司更與滙豐簽訂協議,把會收到的租金轉予銀行。雖然于現在指那只是申請信貸的後備方案,但這始終與周星馳指稱,他早已決定留12號屋自住的說法不符。
周今天就回應表示,不記得在2011年有此通訊。而他因為喜歡該地段和環境,所以決定留下12號自住。在此之前,他已買入附近的普樂道7號作居所。
「天比高」項目的合作夥伴胡亮明早前作供時曾透露,12號屋的裝修並很有個人風格。于的大律師因此問周,他身為名人,由他設計裝修的單位會否可成為賣點。周表示不同意,並指:「愈貴重嘅豪宅,客人通常愈希望按照自己嘅意願裝修間屋」,又指已裝修的屋雖然可比「清水屋」賣得更高價,但就要承受風險:「要撞啱鍾意啲裝修嘅客人」。
周星馳在供詞中表示,12號屋在2011年初完成裝修,但他要到年底才搬進去。他今天在被盤問下就承認,他和胡亮明在2009年底已在該屋開派對招呼朋友,他解釋那時屋內只是「主要地方表面做好咗」,但因為屋比較大,許多細節工程仍未完成。
除了「天比高」外,大律師亦問及周購買大埔豪宅比華利山之細節。周星馳指是發展商恒基方面向他推薦,他又親身視察過後才決定買入,否認是受于文鳳推薦入市。
周在作供尾聲接受自己的大律師覆問,同意曾向胡亮明說過,曾向于提出給她10%的利潤分成,但強調「唔係應承,係我提出分畀佢」,又指「呢個承諾,完全係因為佢係我女朋友」。至於是否只局限於物業投資,周就指不記得有這樣說過,他指「既然呢個係獎勵女朋友嘅,就唔會講到咁⋯⋯冇所謂你幫唔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