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向示威者揮棍棒長刀 男因自衞脫罪女判囚3月

2020112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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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一龍罪名不成立獲當庭釋放。
有市民於去年9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聚集唱歌,期間一對男女疑用手機拍攝眾人,雙方爆發衝突,當時男女因分別涉嫌手持棒與長刀,事後各被票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27日)在沙田法院裁決。裁判官認同男被告當時是自衞和保護女友,故裁定他無罪,至於女被告確曾主動攻擊並拿刀揮舞,故裁定她罪成判監3個月。
兩名被告為男廚師黎一龍(45歲)及其同居的無業女友陳美英(49歲)。控罪指他們於去年9月15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L1樓上落客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分別是一支棒及一把刀。
裁判官裁決指,縱合現場閉路電視和被告口供,當時女被告遭在場人士指罵和抓傷,面和身體均有受傷,其後男被告駕車而至接載女被告,並手持棍狀物下車,聲稱為了保護女被告和嚇退在場人士,原本包圍女被告的8、9名人士亦離去。
男被告本打算上車離開,可是一名持棍人士突然跑過來,兩人先是對峙再發生打鬥,最終兩名被告亦開車離開。裁判官信納男被告當是只想保護女被告和嚇退施襲者,稍後遇襲時亦確難以脫險,認為他的行為合理,故裁定他無罪。
至於女被告聲稱只是偶然拾起地上的長形物件自保,她不知道裏面有刀,也沒打算用刀傷人。惟裁判官指出,片段顯示女被告曾拿着該物件向旁人揮舞,當攻擊被擋下長形物跌在地上時,她隨即再拿出裏面的刀來揮舞。裁判官認為女被告是主動攻擊,即使她確曾受襲,她手上的刀比起施襲者使用的行山杖和雨傘而言都屬過分武力,故裁定她罪成。
辯方求情指,女被告因遭多人指罵而感到壓力。裁判官接納她一時情緒失控才犯案,慶幸事件中無人受傷,最終判她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