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警員未能辨認出身份 兩女學生脫堵路罪

2020113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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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被告今日於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兩名女學生涉嫌於去年11月11日在香港大學附近以雜物堵路,因而被控告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她們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30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崔美霞對被告的身份辨認上存有疑問,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曾參與堵路,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另批出辯方訟費申請。
控罪指,20歲盧在思和21歲李穎芯,於去年11月11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陳列或留下交通錐、水馬、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在公眾地方的車輛,即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依賴相關警員的證供指證被告,惟部分警員承認追截期間視線曾受阻,部分則直認沒有觀察到被告的容貌,有警員在庭上更未能認出被告,故法庭並未能確定被告的身份,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堵路。
另外,若被告曾參與堵路,必然會向相反方向逃捕,但本案被告卻是往警員方向走去結果被捕,裁判官認為這存在不可能性。考慮到被告身處的天橋是可以通往其他樓梯,故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指案發地點屬被告上學會途經的地方,又透露曾向控方商議撤控,但不獲接納。控方反對被告申請訟費,指出兩名被告明知有堵路發生,仍往該方向行走,屬自招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