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主任追薪逾130萬 平機會敗訴 官指解僱理由不真實

20201204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林小慧指控平機會無理解僱,入稟勞審處追討損失。
平等機會委員會爆勞資糾紛,前總平等機會主任林小慧聲稱因投訴時任主席陳章明,而於2018年4月遭無理解僱,遂入稟勞資審裁處,向該會追討損失,包括合約餘下的薪金,總數超過130萬港元;或要求復職直至合約期滿。勞審處今日(4日)作出裁決,平機會終敗訴,須賠償約130萬港元。林小慧庭後坦言非常開心,平機會則指將研究判詞,再決定往後行動。
審裁官覃有方指出,機構若以態度及行為問題解僱員工,該解僱原因必須真實,並有客觀理據支持。但覃指出,平機會的證人均非可靠證人,當中時任平機會營運總裁陳奕民更未有出庭作供、只提交供詞,覃明言不接受他的供詞;覃更直指部分證人作供時所講的內容有偏見、不可靠。
覃又提到,林小慧作供時提到她已在平機會工作22年,獲得不少高層讚賞,並形容林是勤力、可靠的員工。而林其中一位證人、同為平機會前僱員更曾提及,在處理林的工作評級時,有高層多次要求她在林的工作評級中加入負面評語、拉低林的評級,該證人拒絕,其後亦離職。
綜合種種證據,覃認為平機會解僱林小慧所用的原因並不真實,在解僱前亦未有作任何警告,相關做法破壞普通法下訂立合約時,僱主與僱員間應有的信任及信心,故裁定平機會須向林賠償相關損失,包括合約餘下任期的薪金、強供金供款等,金額約130萬港元。
至於復職的要求,覃表明復職需勞資雙方同意,而《僱傭條例》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其修訂時間為2018年,不適用於林與平機會於2016年約訂的合約,故駁回有關要求。
有工會人士指,今次裁決屬重要案例,未來若有打工仔再遭無理解僱,除了勞工法例,亦可循僱主無理解解僱、破壞普通法下訂立合約應有的信任及信心的方向提出申索。該工會人士又指,今次案件亦能提醒平機會,作為公營機構不能任意妄為,用僱主權力胡亂解僱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