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聆訊男子被捕後獲保釋 高院拒律政司覆核僅收緊保釋條件

2020120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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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拒絕律政司的保釋覆核申請。
28歲男子范俊文被指去年7月1日有份闖入立法會大樓,他先被票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但他一直缺席聆訊,法庭因而發出拘捕令。他直至上月底才被捕解上東區法院應訊,並被加控參與暴動罪,最終獲准保釋候訊。惟律政司不服,向高院要求覆核主任裁判官錢禮向被告批出保釋的決定,情況罕見。法官彭寶琴今天(9日)聽取陳詞後,決定繼續准許被告保釋,但就收緊其保釋條件。
今次覆核申請的答辯人范俊文,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與黃家豪、羅樂生、何俊諺、畢慧芬、孫曉嵐、潘浩超、馬啟聰、王宗堯、沈鏡樂、劉頴匡、吳志勇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及於同日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發出的行政指令。他將於明天(10日)到東區法院再應訊,處理將其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的程序。
答辯人在先前被捕時,拒絕向警方披露其住址及職業,但獲保釋後就承諾會在跟父親同住。另外他亦透露,現時在一間食品公司任職採購員。
他原本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各1萬港元保釋外出,今天法官就下令要多加1名擔保人支付多1萬港元現金作擔保。另外,他本來只須每兩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現改為每周報到3次。其不准離港的命令和禁足令繼續之餘,今天起要額外遵守宵禁令。此外,他最遲要在明天,向法庭呈交其僱傭合約及其他相關僱傭文件的副本。
律政司要求覆核裁判官的保釋決定屬於罕見。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凡區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任何人保釋,律政司司長可向高院原訟庭法官申請覆核該決定。原訟庭法官在聆訊申請後,可藉命令確認,撤銷或更改該決定,並可就此事宜作出法官認為公正的其他命令,包括關於訟費的命令,而雙方不得就原訟庭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