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永業因行為失當判囚 服刑後上訴圖推翻定罪法庭押後判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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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永業已服刑完畢,今日到高院出席上訴許可聆訊。(何天成攝)
西九管理局署理行政總裁馮程淑儀的丈夫馮永業,被指在任職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期間,涉收取賭王何鴻燊三太胞妹陳婉玉利益,分別被控受賄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去年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入獄9個月。馮永業已服刑完畢,但他向高院上訴庭申請許可,就其定罪提出上訴,高院今早(10日)開庭處理。上訴庭3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另定日子以書面形式判決。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陳詞時,就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不知陳婉玉的身份是說謊,投訴他不當地以此作出對上訴人不利的推論。不過上訴庭就指,原審法官確實有裁定上訴人說謊,不過他只是做事實裁斷,並無如上訴人所言,以此來作推論基礎。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更表示,本案的重點是上訴人是否有責任申報,而非他從陳收取的51萬港元是否賄胳。楊指:「女朋友畀錢冇乜唔妥,唔好話51萬,就算收女朋友5000萬都冇唔妥」。另一名法官彭偉昌亦對上訴人自辯時聲稱不知陳婉玉身份,連全名也不知道的說法有保留,表示「冇理由相處一直都係用䁥稱㗎?」
法官更指,上訴人審訊時唯一的辯解,是他在需要申報利益的時間,並不知道陳婉玉在她的公司中的身份。他自辯時也承認,如早知她的身份,他是有責任披露與她的關係。此外法官亦指,就算上訴人真的以為陳只是一名小小會計員,在她給予上訴人51萬港元時,上訴人亦應感到警覺。
另外,上訴人一方又指,在本案裁決後,終審法院在前特首曾蔭權涉嫌行為失當的判決中訂立新原則,在同時控告公職人員受賄及行為失當的案件中,控方是有責任提出,被告不涉及賄賂的行為失當指控的定罪基礎,以備如果受賄罪名不成立,法官及辯方可以應對。但在本案中控方並沒有這樣做,故原審法官在裁決時指上訴人的做法是出於貪婪,其實是欠缺證據基礎。
至於控方的代表大律師回應時則強調,終審法院並沒有在曾蔭權案中訂下新的法律原則。終院只是在該案中,就行為失當罪中,關於被告是否蓄意行事、及失當行為需多嚴重的問題作補充,並不涉及本案的爭議點。而上訴庭亦表示,不認同曾蔭權案有訂下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