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主任褲袋搜出白電油 意圖毀壞罪成判監9星期

20201211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被告胡添榮今日於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去年11月10日晚上旺角街頭發生示威衝突,當晚警方拘捕兩名男子,分別指他們身懷白電油和伸縮棒。兩人其後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並分別遭控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他們在受審後,今天(11日)於九龍城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被指藏伸縮棒的一人藏有攻擊性武器亦罪名不成立,但藏有白電油的被告之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罪則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9星期。
本案兩名被告胡添榮(22歲、項目主任)及李日(25歲、文員),共同被控在去年11月10日於旺角道與廣東道一帶與其他人非法集結。胡另被控於同日藏有3罐白電油,並意圖利用它損壞財物,他聞判後隨即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李則另被控於同日藏有一枝伸縮棒。
裁判官張天雁裁決時表示,拘捕被告的警員作供時亦同意,他們到達現場無暴力事件發生,而且交通暢順,路上無路障也無人堵路,只是有人在他們到達時逃跑。裁判官指雖然被告被捕前亦是在逃跑,但不一定代表他們從事非法活動,他們可能是害怕警察,或者見別人奔跑便加入。由於無法證實兩被告曾在控罪所指的地點集結,因此兩人的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至於李日被控的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就指控方因為庭不明原因,完全沒有就檢取及保存伸縮棒的過程提供任何證據。因控方無證明證物無被干擾,所以被告罪名亦不成立。
但胡添榮所管有的3罐白電油,其中有一罐是放在褲袋內,裁判官認為這顯示他是準備隨時拿來使用,而從現場環境推斷,唯一的合理推論那些電油是用來助燃,因此判胡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物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