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浩天參與非法集結和襲警案 官指未能辨認犯案人身份判無罪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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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浩天離開法院。(袁志豪攝)
前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涉嫌於去年7月「光復上水」遊行中參與非法集結和襲擊一名警署警長。案件今天(12日)在西九龍法院作出裁決,裁判官王詩麗認為,未能證明犯案者就是陳浩天,故裁定他無罪。
裁判官裁決指,雖然警方去年8月30日拘捕被告後,在其身上搜出一張八達通,該八達通的紀錄顯示,有人曾使用該張八達通,在案發當日由港鐵大圍站前往上水站,雖然被告居於沙田,但沒證據顯示他就是使用八達通的人,而事實上,紀錄顯示的出閘時間為下午5時32分,與案發時間相近,若說被告甫出閘便參與犯案,時間無疑過於緊迫。
對於辯方爭議被告並非犯案的人,控方專家證人則指犯案者的衣飾和警方在被告家中搜獲的物品相似,另外兩人的右邊耳珠相若位置均有一深色點。惟裁判官認為,犯案者的衣服、眼鏡和肩袋款式普通,並沒有特别的特徵,證人亦非辨認樣貌的專家,說不出黑點是胎記還是其他東西。裁判官認為,現場片段只短時間拍攝到犯案者正面,而犯案者的面形、鼻子和嘴巴等被口罩遮蔽,法庭無法單憑截圖中人外露的眉毛和眼睛辨認容貌,加上影像模糊,故未能確認被告就是犯案的人,故判他無罪。
陳浩天離開法院時表示,感謝家人及女友,又稱自己喜愛香港,如無必要離開的話會留在香港,寄語所有港人不論身處何方,都要堅持努力生存下去。
29歲被告陳浩天,被控於2019年7月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並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控方指出被告與當日尾隨警長的男子擁有相似特徵,法庭應參考並推斷男子身份;辯方則質疑以此作為基礎的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