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雷射筆照警40秒稱「還擊」 無業男判囚3個月

20201214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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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洺熙今日於東區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
去年11月有團體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集會,聲援香港理工大學的被捕人士,期間一名無業男疑因不滿被警方用電筒照射,於是以雷射筆照警40秒還擊。該無業男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今(14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黃雅茵指,雖然沒證據顯示有警員因被告行為而感到不適,惟其危險性仍不容忽視,終判被告入獄3個月,但批准被告以4000港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港。
現年28歲的被告張洺熙,報稱無業。他被控於2019年11月28日,在中環遮打道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控方案情指,當晚約10時,有市民在中環遮打道一帶集會,期間有警員見到被告兩次以雷射筆發出的綠光束,射向警方共約40秒,警員遂上前截停拘捕。
被告在與警方進行的錄影會面中,指當時有防暴警用強光電筒照他的眼睛,他於是用雷射光還擊。被告又指,由於歸家部分路途沒有街燈,故攜帶該雷射筆作照明用途,而該雷射筆有4種模式調校,包括白色電筒光束等,事發時他錯誤開啟至綠色雷射光束模式。
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證人誠實可靠,被告警誡下招認部分亦合情合理。不過,裁判官不接納被告的開脫說法,指出若被告只是錯誤開啟至綠色雷射光束模式,應即時關掉,惟他當時卻是兩次用雷射筆照警,維時數十秒。而被告所說的「還擊」二字,包含報復之意,認為被告是故意用雷射光照警,該雷射筆因此應被視作傷人器具,故裁定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