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被控串謀暴動 官質疑如何證明有不法協議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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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今日在區院作中段陳辭,力陳控方證據薄弱。
警方去年10月1日凌晨到灣仔軒尼詩道一個單位搜查,發現白電油、玻璃樽及布條等懷疑製造汽油彈的材料,單位租用人及屋內5人被控串謀暴動罪,案件今日(15日)在區院續審。控方於上周已完成傳召證人及舉證,辯方今日申請被告毋須答辯而作出中段陳詞,主審法官沈小民就「串謀」及「不法協議」的法律原則提出疑問,並提出被告當中是否有可能「純粹想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見唔對路就走人」。
案中6名被告分別為24歲電競選手張浩輝、22歲學生胡凱富、22歲文員陳子斌、26歲文員蘇美莉、18歲學生李盈莉及25歲無業的沈卓勤。他們被控於去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在香港串謀他人參與暴動;他們另被控一項交替性質的串謀非法集結罪。
辯方陳詞指,控方證供薄弱,亦未能證明被告之間存在不法協議或有共同目的犯案;控方依賴部分被告的電話通訊紀錄、第一至第五被告同在涉事單位被捕,以及在單位內搜出白電油等物品作為檢控基礎。但控方只有通話紀錄,未能提供通話的內容,而且通話次數也不頻密。即使被告對單位內收藏白電油等材料是知情,都不能證明他們之間存在不法協議。
沈官亦認為,各被告之間即使存在協議,但協議都可以有不同的可能性,可以是協議參與非法集結或合法集結,但控方立場則是他們串謀參與暴動。沈官舉例說:「如果有班人,其中一個人想去打劫,另一個人可能只係諗住偷嘢,咁兩者之間係咪有協議」?
沈官又問到,暴動及非法集結在法律上是否屬於兩種完全不同的控罪?被告當中會否可能「純粹想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見唔對路就走人」,而去年9月28日當日舉行的就正是合法集會。對於上述的問題及法律原則,沈官要求控辯雙方協助法庭及補交書面陳詞,案件明天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