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青年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候懲 法庭喻被告毋須太多幻想

2020121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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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今天在屯門法院被判罪成。
3名年輕男子於去年11月11日,被指在天水圍管有索帶、打火機和鐵錘等物,事後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多罪,案件今(18日)在屯門法院裁決。裁判官水佳麗指出3名被告不是在輕鐵站等破壞現場中被拘捕,但考慮他們被捕時正值深宵,又分別管有多項涉案物品,兼沒有辯解攜帶之意圖,因而將作推論,指他們管有涉案工具並意圖用作破壞,裁定3名被告各自面對的控罪成立。
被告須還押至明年1月4日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惟裁判官明言感化報告只供法庭參考,喻被告毋須作太多幻想。
3名被告依次為22歲地盤工人高治和、23歲文員朱家熙和17歲男生林嘉俊。高、朱和林各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們於去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分別管有鉗、鐵錘、噴漆和煮食油等物。另高、朱各被控一項管有並擬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他們在同日同地,管有索帶和剪刀等物品。
裁判官先處理首被告的控罪,提及其管有並擬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於早前審訊階段時,因警方處理索帶的證物鏈出錯,故法庭裁定該罪表證不成立。惟法庭分析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證供時,考慮被告管有鉗和士巴拿的時間與地點跟破壞現場接近,而該鉗的大小遠超一般家庭裝設計,故不可抗拒推論是首被告管有涉案工具並意圖作破壞。
至於第2和第3被告,控方案情指2人當晚凌晨一起半躺地上,一見警察上前即起身離開,神色緊張及流汗。當被查問時,第2被告表示身旁一個背囊屬於他,而警員其後在背囊內搜出涉案物品。雖然辯方質疑警員的查問時無說警誡詞,但裁判官同意警員當時只是一般查問,故程序無不妥,加上考慮兩名被告在相關的時間及地點被拘捕,故亦推論是他們管有涉案工具的意圖是用作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