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禁蒙面法終極上訴得直 合法與非法遊行均不可蒙面

2020122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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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今日就禁蒙面法上訴宣判,裁定政府一方上訴得直。
政府去年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危害公安」為由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一度因原訟庭裁定違反《基本法》而失效。律政司提上訴獲判部分得直,惟律政司和提控的前任泛民議員均認為條例尚有須釐清之處,並獲上訴庭批出終審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今日(21日)宣判,泛民一方的上訴被駁回,而政府的上訴則得直,合法與非法遊行集會均不可蒙面。
終院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並無違反《基本法》。立法會在該條例只是授予特首在緊急和危害公安情況下制定附屬法例的權力。特首的權限雖然寬廣且有彈性,但並非違憲,亦不是完全不受限制,例如條例本身的規定、司法覆核、立法會的制約、以及《基本法》要求對公民權利設限必須符合「依法規定」和「相稱性」的要求。
終院指出,由政府提交不受爭議的證據顯示,在2019年10月初,香港已出現的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該項證據顯示《禁止蒙面規例》旨在應對持續多個月的暴力及不法情況,而有關情況導致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這構成《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危害公安的情況。使用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和其支持者起壯膽作用,讓個別人士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
香港街道上的情況變得嚴峻,市民不敢外出,而堵路及公共交通設施封閉對廣大市民造成嚴重不便。終院考慮到希望和平示威但因爲持續出現的暴力而卻步的人士的利益,以及那些因爲暴力示威者而身體遭受傷害及財產受到破壞的人士的利益,以及香港的整體利益,認為對於蒙面示威者在隱藏身份下,以爲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爲,《禁止蒙面規例》是政府作出的一個相稱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