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警追捕隨人群跑被指拒捕 男生獲判罪名不成立

2020122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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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的民今日於觀塘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有市民於去年9月21日,聚集在將軍澳一商場外唱歌,其後發生衝突。期間一名20歲男學生被捕,遭控兩項抗拒警務人員罪。他經過審訊後,今(23日)在觀塘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對被告和兩名證人警員的證供可靠性都有疑問,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法律原則,故判被告無罪。
20歲被告陳的民,報稱學生,被控兩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於去年9月21日在將軍澳廣場外抗拒警員16011及高級警員50854。警員供稱被告當日被截後不斷反抗,要合二人之力才能將他制服。
裁判官屈麗雯指,被告當時被人按在地上,既不查看誰是襲擊者,又不反抗、不求救,有違常人反應。被告指當聽到有人大叫「快啲走」,於是跟隨人群跑,裁判官斥責這是危險和不合理的做法,而被告並不能解釋自己跟住人群跑的原因,認為被告沒有說出真相,不接納其證供。
而兩名證人警員的口供可靠性亦成疑。裁判官指兩人都沒有將本案重點——即被告抗拒警員的詳情寫在記事冊或書面證人供詞,而是在事發一年後才於庭上道出案發情況;加上其中一名證人警員在描述與被告的距離時,出現口供前後矛盾的情況,反映他的記憶不清晰、態度不肯定,故不能依賴其證供。
裁判官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毋須證明自己無罪,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法律原則,故判他無罪。不過其訟費申請則不獲批准,因他無故跟隨群眾跑,是自招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