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及欺詐案:黎智英存潛逃可能 法律界批保釋條件有漏洞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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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昨獲高院法官批准保釋外出。
官司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被控欺詐後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早前一度被拒保釋還押20天,昨(23日)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以現金1,000萬港元及多項保釋條件外出,而律政司已表明會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回應指,法官開出黎智英每星期3次到警署報到的保釋條件有漏洞,根據潛逃風險,理應下令黎須每日報到,江樂士又引用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在加拿大獲釋時,規定需戴上內置GPS功能的電子腳鐐作例,質疑黎智英為何不用。
江樂士指出,現年73歲的黎智英多罪纏身,包括違反國安法、串謀欺詐、非法集結等罪行,一旦定罪或會被重刑,相信黎不會希望自己有機會在監獄度過餘年,質疑他即使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被軟禁在家,但以其財產、權力、人脈,假如黎一旦選擇潛逃也可找到可行方法。江樂士相信,律政司就保釋申請上訴至終院屬史無前例,但律政司一方在上訴時,必須證明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涉及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但坦言絕非易事。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亦認為,黎智英擁有媒體報章,他大可以不用署名的方式將自己意見刊載在線上及報紙,令他可繼續與外國勢力聯繫,重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機會甚高,可以影響香港甚至中國大陸的國家安全。龔表示,雖然法庭明文規定黎除了警署或法庭外不得離開寓所,但質疑黎實際上會否如此自律,還須靠警方和各大傳媒協助在黎寓所外監察其一舉一動 是否有違反法庭命令。龔又指,1,000萬港元保釋金對黎來說堪稱「九牛一毛」,質疑是否能以巨額保釋金阻止他棄保潛逃。
對於法院批出保釋,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引述港區國安法第42條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她認為法庭批出的保釋條件未有考慮被告被別人強制帶離住所,或保護被告個人安全的風險,以及被告外出報到或到庭應訊時,上述的風險也沒有處理。
陳曼琪又稱港區國安法第43條列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她引述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指,保安局局長如合理懷疑某財產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藉書面通知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凍結財產);律政司司長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