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錄口供情況不尋常 涉雷射筆照警車男子脫罪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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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遠發(左)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楊佩珊攝)
去年9月1日晚有示威者不滿港鐵前一日停駛將軍澳線,包圍調景嶺站長室理論。當晚26歲男子李遠發被指在調景嶺站外用雷射筆照射入警車,射中車上警員的臉和眼睛,被票控管有工具適合及有意圖作非法用途罪。他經過審訊後,今(24日)在觀塘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被告及兩名證人警員的證供均不可信,惟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法律原則,故判被告無罪。
裁判官屈麗雯指,被告作供時態度迴避,有時回答遲疑。他供稱當時在地鐵站偶遇兩位朋友傾談約一小時,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大部分時間都是獨自一人,兩位朋友只是間中經過他身邊,故認為他沒有講出真相。
但同時,裁判官斥責兩位控方證人作為專業警員,在拘捕被告後,居然沒有向被告清楚指出其控罪及檢控基礎,直言對此感到難以置信。
加上聲稱被射傷眼的警員石家豪要到錄取第二份口供時,才稱自己被雷射筆照傷眼睛,當時正是專家提交有關雷射筆報告後的第10天,加上他拒絕透露邀他錄取第二次口供的案件主管身份,裁判官認為情況不尋常,故不接納其證供,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將證物歸還被告,惟控方反對,認為雷射筆經專家鑑定後證明具一定殺傷力,應被法庭沒收。但裁判官稱雷射筆本質非攻擊性武器,因此批准將之歸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