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遭控披露受查人身份罪 獲暫緩答辯保釋至明年3月再訊

2020122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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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前議員林卓廷的社交網站專頁透露,他於今早(28日)7時許被廉署上門拘捕,被指涉及披露721受調查人身份資料,今早(28日)被落案控告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名,涉及披露游乃強正受廉署調查。案件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申請暫毋須答辯,以待向控方索取文件及向林提供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3月9日再訊。期間林獲准以2000港元繼續保釋,期間不得離境。
林卓廷(43歲),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控罪指他分別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林卓廷今早在其社交平台專頁上載一段約9分鐘片段,顯示他被捕的情況。2男1女廉署調查人員上門拘捕林,指控林涉嫌於去年12月至今年7月期間,向公眾披露一名接受廉署調查人的身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林向廉署人員查詢所謂的受查人身份時,人員指不便透露,又稱不會搜屋,稍後會帶林返回廉署總部落案起訴,並向他展示一些文件作調查之用。
林卓廷回應指,自己以往只是控訴警務人員在7.21事件時涉及公職行為失當,強調自己沒有做違反該條例的行為。他續稱:「廉署居然淪為政權打壓工具,條例咁演繹,係因為政治理由。(廉署)對我拘捕,明顯係廉署淪落,亦印證本港淪落」。而在應訊前他再批評廉署調查一年半,未有起訴任何一名警員,卻起訴投訴人,感嘆「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約11時,身穿廉署T恤的林卓廷獲准保釋離開廉署,他指自己今早被廉署檢控其3項罪行,即披露廉署調查(人士),重申廉署已淪為律政司打壓異見人士的政治工具,作為前廉署調查主任感到痛悲,指廉署淪落至此,呼籲廉署人員毋忘初衷,不要成為打壓的政治工具。
廉署發言人指,明白公眾對元朗721事件的關注,亦十分重視接獲的相關投訴,已成立一個特別調查小組專責處理有關個案,該調查仍在進行中;而同時間亦有相關司法程序展開(即披露該調查的受調查人身份的個案),廉署現階段不適宜作任何評論。
根據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30(1)列明:「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萬港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