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及欺詐案:終院受理律政司上訴 指黎智英保釋具爭議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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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暫撤黎智英保釋,需即時還押。(李志湧攝)
官司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被控欺詐後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在兩案均被拒保釋。但在還押20天後,他於本月23日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以現金1,000萬港元及多項保釋條件外出。律政司就該決定今(31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上午聽完雙方陳詞,休庭考慮後,在下午4時再開庭,認為議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具有可爭議之處,決定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並排期於明年2月1日審理,期間黎智英須還押。
一般案件有「保釋假定」,法庭除非有好的理由,否則會批准被告人保釋,但《港區國安法》案件,規定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律政司認為「保釋假定」的原則在《港區國安法》未必適用。再者,本案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等同謀殺,法庭一般不會給予謀殺案被告保釋。而若黎智英在保釋期間潛逃或重犯,會對社會造成不可承受的損害。
終院3名法官認為,原訟庭法官在批准被告保釋時,或錯誤詮釋《港區國安法》第42條有關保釋的要求,又認為如何在《基本法》、《香港人權法》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等規定下解釋相關條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具有可爭議之處。終院將在接下來的聆訊中,釐清《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意思,以及原訟庭法官有否出錯。
法官又指出,若現階段批准被告保釋,則等同假設原訟庭的裁決屬有效,考慮到律政司的種種關注,逐撤銷被告保釋要他還押等候上訴。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時指,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2條,除非法庭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再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應批出保釋。
首席法官馬道立反問,在一般刑事程序中,法庭應遵照「無罪假定原則」讓被告人保釋,但在《港區國安法》之下,有關前設是否有所削弱?
周回答:「是」,並指被告所面對的《港區國安法》控罪嚴重,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如謀殺案疑犯般,法庭一般不會給予保釋。這意味着就着保釋方面,法官應着重考慮被告有否潛逃或重犯風險,而非利用保釋條件,來減低被告潛逃或重犯風險,故認為高院法官李運騰在考慮被告的保釋時錯誤理解有關法例。
周續指,相關部門在制訂《港區國安法》時,已考慮過兩地司法制度的不同,亦參考了現時本港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強調條文上的不同字眼及寫法是有其目的。而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法庭應更着重《港區港安法》。周強調國家安全關乎公眾利益, 不能承受任何《港區國安法》嫌疑人重犯或潛逃 ,否則將對社會造成不可承受的損害,故《港區國安法》的保釋門檻理應更高。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認為,高院的保釋決定並非最終決定,因此根據條例,終院沒有司法權限處理原訟法庭的決定,又強調法官李運騰在考慮給予被告保釋時,已全面考慮到律政司所提出的論點,認為李並無犯錯,沒有可爭辯之處。
終審庭早上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下午4時判決,期間黎智英乘座駕返回何文田寓所等候,至下午3時再離家到法庭應訊,惟離家不久即被警方截停查車,其後獲放行。
73歲的黎智英被控串謀壹傳媒集團高層欺詐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位於將軍澳工業邨廠房的用途而被落案起訴。另外,他亦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上述兩案均會在明年4月16日於西九龍法院再訊。
律政司其後回應今天在終院的陳詞表示,控方在庭上所指,是港區國安法有關批准保釋的條文涉及是否有「保釋假定」的議題,並非指《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沒有中沒有「無罪假定」的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