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證供不合理控方又未能證明意圖 運輸工脫拒捕藏武罪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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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卓傑獲裁定兩罪罪名不成立。(何天成攝)
前年9月旺角警署外有人群聚集,期間有人塗鴉警署外牆,引來防暴警追截,49歲運輸工人涉嫌反抗警員拘捕,被捕後又疑被搜出一支雷射筆。該運輸工經審訊後,今(4日)在西九龍法院獲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拒捕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施祖堯指,警員對於拘捕被告及搜身過程的證供不合情理,加上控方無法證明案發現場有示威集結,缺乏環境證供指控被告管有雷射筆是用作傷人。
控罪指被告陳卓傑於2019年9月22日在港鐵太子站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並在太子站C1出口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員。
裁判官裁決時指,警員的證供有多處不合情理,例如他不是在報案室為被告搜身,而是在數步之遙的升降機大堂進行,難以相信他為何不依一般搜身程序。而被告被指於警署內掙扎逃脫,但他當時被鎖上手銬身處警署內部,單人匹馬面對3名警員的押解,實難以想像他會嘗試逃脫及能逃去何方。
至於被告辯稱涉案雷射筆是工作時用以照明,裁判官明言射筆根本不適合作照明,故不會接納其辯解。然而,警員在盤問時同意,案發時附近除有一人用噴漆去塗鴉警署外,並沒有其他針對警方的行為,控方無法舉證被告身處示威集結現場,亦未能證明他攜有雷射筆的意圖是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