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時》記者機場遇襲案 3人暴動罪成還押候判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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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環球時報》記者付國豪2019年8月在香港機場遭人禁錮和襲擊,「佔旺女村長」畢慧芬等4人被控暴動、非法集結、非法禁錮、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共8項罪名。案件早前經審訊後,今日(6日)在區域法院裁決。畢慧芬等3名被告分別被裁定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罪名成立;至於案中第4被告黃逸豪,則被裁定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兩罪不成立。法官李慶年將案押後至本周五(8日),屆時聽取辯方求情陳詞及判刑,3名被告須還押候判。
案中4名被告分別是賴雲龍(20歲)、畢慧芬(23歲)、何家樂(29歲)及黃逸豪(29歲)。賴、畢及何被控暴動罪;黃則被控非法集結罪。黃及畢另被控非法禁錮罪。賴、畢及何另被控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眾被告否認上述控罪受審。
法官在判決書表示,3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均可信可靠,尤其是付國豪,他在辯方迂迴、不着邊際及冗長的盤問下沒有動搖,其作供時態度不慍不火、不亢不卑,儘管案發時受盡凌辱,但作供時他沒有仇恨,亦沒有畫蛇添足,其證供亦與呈堂片段完全脗合。
李官批評辯方以「欺凌」來形容整件事件,是淡化了人證物證出現的客觀現象,把這些校園或媒體標題式的詞語混淆了暴動罪的定義,做法不理想。
對於辯方質疑付國豪口中說「內心恐懼」、「苦中作樂」,實際是面無懼色;李官認為從付當時的面容、表情、說話語氣,不難看出他的恐懼、無奈及無助,事實上他當時向群眾說英文,避談普通話,就是避免遭人針對;而他因擔心自己的安危及遭遇不測,才一度對着鏡頭向家人說心事。
至於辯方指事發時暴力的程度較低,不構成暴動;李官指法律不是說暴力程度的高與低,而是令人擔心有人身財產的損害已足夠,不一定要有磚頭橫飛、互相毆鬥、使用致命武器等場面,也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李官不接納首被告賴雲龍辯稱當時他只是獨自行事,當時他用美國國旗襲擊付國豪,救護員到場,他仍追打付,法庭裁定他確有夥同次被告畢慧芬及第3被告何家樂參與暴動,3人亦襲擊了付國豪。然而按照醫學證供及付的說法,法庭未能確定付的傷勢屬於法律上的「嚴重傷害」,遂改判他們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至於第4被告黃逸豪,片段顯示,被指是他的犯案男子當時戴有口罩,並且從未露出整個嘴巴或以下,法庭極其量只能判斷黃跟犯案者「好似」,但未能肯定是同一人,因此判他無罪。
案發於2019年8月13日晚與14日凌晨,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離境大堂。控方指付國豪當晚先被一名黑衣男子拍打了一下,之後被群眾包圍,有被告及在場人士指他是間諜、公安、假記者及警察,更有人指他是「國家派嚟嘅官方人員」。
繼而他被人毆打及禁錮,有人使用羞辱性語言謾罵他,有人向他淋水潑水,更有人試圖當眾脫去他的褲子,又用膠索帶將他綁在行李車上。最後救護員到場將付送院,付於翌日上午便返回內地,在深圳一間醫院留醫3天。
而他在作供時曾表示,當日示威者的行為不會令他感到羞辱,他認為自己支持香港警察是光明正大的,故此當時他說了一句:「我支持香港警察,你們可以打我了」。
而賴於案件開審前已承認普通襲擊付國豪,及阻礙救護隊目執行職務,何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