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懲教助理涉為囚犯帶煙縱容用手機 行為失當將轉區院審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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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助理楊敬倫暫時毋須答辯。(羅錦鴻攝)
2名懲教署懲教助理涉嫌縱容在囚人士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以及為對方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帶進監獄。他們偕3名在囚或曾經在囚人士,分別被控兩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今(7日)在西九龍法院提訊。5人暫時毋須答辯,控方表示會將案件轉介至區院審理,由於需時索取銀行及通訊紀錄等證物,以及等候轉介文件,故申請押後至2月18日再訊。法庭批准押後,並准5名被告分別以1萬至5萬港元保釋外出。
被告分別為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43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26歲)、28歲在囚人士劉燕俊,以及2名報稱無業、分別36歲的張銳明及23歲林翰祺。2名懲教人員事發時被派駐到塘福懲教所工作,而劉則為該懲教所的在囚人士,而張及林則曾經是該懲教所的在囚人士,分別於去年5月及9月獲釋。
據悉,楊是該懲教所維修組的主管人員,李則是楊的助理,他們負責監管在該組工作的在囚人士的紀律及活動。案發期間有人曾把手機交予在囚人士使用,並提供USB叉電線及香煙。而在囚人士更要求代為充值電話卡,又在懲教人員面前使用電話。
首項控罪指,楊及劉涉嫌於去年7月16日至10月23日,一同串謀使楊在履行公職期間或與其公職相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當行為,即縱容劉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協助劉改善該部電話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
另一項控罪指李、劉、張及林涉嫌於上述期間,一同串謀使李在履行公職期間或與其公職相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當行為,即縱容身為在囚人士的劉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為劉將香煙帶進塘福懲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