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涉藏汽油彈判無罪 另兩人管有雷射筆罪成還押

2021011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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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天在屯門法院裁決。
前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大三罷」,警方當晚在屯門驅散示威者時截查3名青年,指他們分別管有汽油彈和雷射筆,3人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12日)在屯門法院裁決,其中被指管有汽油彈的被告獲判無罪,至於餘下兩名分被指管有雷射筆的被告則罪成,兩人還押至1月29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等報告。
3名被告依次為22歲大學男生李麒麟、26歲售貨員譚俊賢和20歲男生甄振嵐。李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屯門青賢街一個露天停車場,攜有2樽汽油彈;譚和魏則被指在同日同地,各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指,警員李文軒供稱自己是首個打開首被告背囊的警員,惟警方的片段顯示,李在搜查背囊前,背囊其實已經開了,法庭對背囊被搜查前發生了甚麼事存有疑問。此外,就警方送往化驗所檢驗的汽油彈,裁判官也質疑未必是現場取的汽油彈,故縱然首被告逃跑兼拋走背囊的行為可疑,仍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至於餘下兩名被告,裁判官信納他們管有的雷射筆在一定距離下可對眼睛造成傷害,加上他們被捕場所,與較早前發生示威的地方相近,故法庭裁定他們有意圖參與示威,並在示威中使用涉案雷射筆,故裁定兩人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