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用錯基準評估辯方證據 旅遊社上訴得直獲撤定罪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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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今天裁定已結業的東怡旅遊上訴得直。
去年結業的東怡旅遊被指4年前,在團體網推廣可兌換香港往泰國曼谷來回機票的優惠券,但最終未能為一名男顧客兌換機票。東怡旅遊及其女銷售員鍾靜雯原本被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分別被判罰款一萬港元和8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高院今天(14日)裁定原審暫委裁判官陳頴賢評估辯方證據時用了錯誤基準,判東怡旅遊及鍾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擱置刑罰。
法官指,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表示明白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但在實際應用時,在評估辯方東怡旅遊的證據時,稱對其證據有疑慮,已可能錯誤地採用了評估控方證據的標準去考慮,而忽略了考慮辯方證據時只需有可能是真便足夠。
法官也認為原審裁判官過份依賴鍾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並以此推論她不是在坦誠回答問題,但是社會有各式各樣的人,他們在作供時懷有戒心,用防衞性的答案回答問題,不一定是不坦誠回答問題。法官因此裁定東怡旅遊和鍾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