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求去年7月1日前受聘公務員 4周內簽署聲明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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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前受聘公務員須4星期內簽妥及交回聲明。
去年有公務員曾參與反修例示威活動被捕,政府「補鑊」並要求公務員簽署聲明及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並對特區政府負責。公務員事務局今日(15日)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公布2020年7月1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訂立宣誓或簽署聲明的要求。發言人指公務員須在部門發出有關信函的4星期內簽妥及交回聲明,高級職位的公務員,例如部門首長更需要宣誓。
發言人指,考慮到宣誓內容只是反映所有公務員的基本責任,而非引入額外要求,局方決定一次過要求所有公務員遵從宣誓或簽署聲明。倘若公務員不理會或拒絕宣誓或簽妥和交回聲明,會令人嚴重質疑該公務員是否適合繼續留任公務員團隊。當局會逐一考慮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關紀律部隊法例下的機制展開行動終止有關聘用,過程中有關人員會有機會作出申述。
至於公務員的紀律問題,發言人稱如公務員有不當並違反誓言或聲明的行為,當局會視乎個別個案情況,按現有機制就該行為採取相應的紀律行動。在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關紀律部隊法例考慮作出懲處時,當局除了考量行為的情節、性質及嚴重程度等,該公務員曾宣誓或作出聲明,但仍然作出這些行為這一點,也一定會在當局考慮之列。當局表示宣誓是政府和社會對公務員一貫的期望和要求,同時是對其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並有助保護、鞏固和推廣公務員應恪守的核心價值。
對於何謂違反「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誓言,政府指出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均不可能真誠地擁護《基本法》或效忠特區,而違反《港區國安法》35條的公務員更會即時喪失公務員職務的資格。另外,政府指如有嚴重違法的行為、旨在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被個人政治信念或黨派政治聯繫影響等不當行為,將會違反「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負責」以及「效忠特區」的誓言或聲明。
公務員事務局於去年10月12日要求所有在2020年7月1日至今加入政府的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全部均已在去年10月底前簽妥聲明。在去年7月1日至今加入香港特區政府並已作出聲明的公務員,共有超過4000名。政府亦於去年12月18日在政府總部舉行公務員宣誓儀式,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見證下,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已作出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