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鉛水欺詐案 總承辦商合約無訂明被告用無鉛焊料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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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祥今天繼續到區院作供。(李華輝攝)
2015年多條屋邨被揭發食水含鉛量超標,政府成立調查委員會,但其中兩間三判商的東主涉嫌在會上作假證,他們否認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及欺詐兩罪,案件今(15日)在區院續審。總承辦商有利建築的董事供稱,雖然公司與房屋署的主合同中訂明食水喉須使用無鉛焊料,但是二判商與被告的合同中卻沒有相關訂明,並指當時不認為在合同中訂明是重要之事,直至出事後才改變看法。
兩被告分別為莫海光(61歲)及蕭健煌(57歲),俱報稱是地盤工人。他們分別被控一項宣誓下作假證供罪,控罪指兩人於2015年12月3至4日,在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中,宣誓為證人下,故意作虛假關鍵性陳述。他們另被控欺詐有利建築有限公司,莫訛稱於牛頭角下邨及石硤尾邨的水喉工程只會用無鉛焊料,而蕭就訛稱於彩福邨的工程中只會用無鉛焊料。
有利建築的董事黃天祥繼續作供,指鉛水事件被揭發前,他不知道有利建築和房署的主合約中訂明食水喉須使用無鉛焊料,並解釋因合同「好厚、好多本」,他不會對任何部分料如指掌,惟公司的地盤同事或產品經理會特別了解合同細節。
辯方盤問黃時指出,二判商明合與被告的合同中,除了沒有列明食水喉須使用無鉛焊料,亦沒有提及主合同的內容,遂質疑有利建築如何確保被告可以根據主合同的要求行事。黃遂回應,行業內普遍認為三判商的知識水平「一般低少少」,故不會將細節寫在合同內,而是用實際行動去示範,如三判商要把焊料的資料和樣板交給明合有利建築,再呈交房署審批後方可使用。不過,黃現在認同相關訂明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