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阻警方推進技術性脫罪 人力成員自招嫌疑不獲訟費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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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被告錢寶芬技術性脫罪。(梁柱鍇攝)
前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內發生衝突,期間人民力量成員錢寶芬於警方清場期間,坐在人群前方被指阻礙警方推進。她否認一項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今(18日)在沙田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彭亮廷直指市民要求開路的訴求合理,警員卻未有嘗試了解,認為被告坐下是有合理辯解,行為也不構成阻撓。
59歲被告錢寶芬,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中心3樓海天堂外故意阻撓督察11777。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辯方訟費申請。裁判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屬自招嫌疑,又指若被告有進一步行為,或會有不同裁決,認為可視作技術性脫罪,故拒批訟費。
裁判官裁決時指,當時包括被告在內、站在警員面前的只是一般市民,他們要求警方開路並讓其前行,申訴簡單合理。不過,警方不但從未嘗試認真了解市民訴求,更在沒有人衝擊的情況下舉旗警告,形容警方舉措令市民無所適從,更令在場人士情緒更見激動。
雖然法庭不接納辯方所指,被告坐下是出於疲倦,並裁定被告是故意為之。然而,被告從沒伸出手或橫臥在地,警員也順利從其身旁通過,加上被告有合理的訴求,故裁定被告行為不構成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