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求上訴庭澄清 不在場可否夥同犯暴動罪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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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其中兩名脫罪被告(右起)湯偉雄及杜依蘭為夫婦。
自1997年回歸後,律政司首次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將法律問題提交上訴庭給予意見,而不要求更改原審裁決。前年7月28日中西區爆發警民衝突,3名被告事後被控暴動罪。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裁定,他們不是在暴動現場被捕,因此「夥同犯罪」的原則並不適用,故判3人暴動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俱不成立。律政司今天(25日)要求上訴庭釐清,「夥同犯罪」是否適用於暴動和非法集結罪中不在現場的人。上訴庭聽取雙方大律師的陳詞後,決定押後判決。
本案脫罪的被告,包括湯偉雄和其妻子杜依蘭,和女學生李宛叡。《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規定,引用此條向上訴庭澄清法律原則,不會影響原審案件的無罪裁決。換言之即使上訴庭接納律政司的觀點,他們都不會被定罪。律政司一方今日指,原審法官裁決不清晰,無表明「夥同犯罪」原則是否一概不適用於暴動和非法集結罪。律政司認為既然串謀、協助和教唆都適用,沒理由唯獨「夥同犯罪」不適用。其大律師指夥同參與暴動和非法集結的人不一定身在現場,還可以負責「睇水」、駕車接載同黨、在後方掘磚或收集物資作支援等。這些人即使不在現場也應同樣有罪。
答辯人一方就指,暴動和非法集結原為普通法罪行,但立法機關於1967年透過立法把它們訂為成文法罪行,已經將「夥同犯罪」的法律原則排除,以免令無辜者墮入法網。暴動和非法集結有許多人參與,參與者各有不同目的,如可引用「夥同犯罪」原則會造成不公平,尤其是對不在場的人士不公。
上訴庭舉例問答辯人一方指,如果有暴徒在一條街,警察在另一條街,一名人士在高處俯瞰,並透過電子器材告知暴徒警察的動向,那人算不算干犯暴動?答辯人一方表示,基於協助和教唆,那人同樣干犯暴動罪。律政司表示,除了協助和教唆外,如果那人事前已與暴徒有協議,觀察警方的行動,讓其他人在街上犯罪,基於「夥同犯罪」原則,那人同樣干犯暴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