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藏萬用刀罪成候判 同行男生因警方出錯脫罪

2021012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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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日於東區法院裁決。
兩名男學生於前年11月11日「大三罷」當天,在鰂魚涌被截查搜出萬用刀、膠索帶、螺旋鉗、泳鏡及生理鹽水等物品,因而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案件今(29日)在東區法院裁決,1人罪成但1人脫罪。裁判官張志偉指,警方處理其中一名被告時,無論認人、拘留以至交收證物的過程都有出錯,故判該被告無罪。而罪成被告則被還押至2月19日,待法庭索取一系列報告後判刑。
案發時分別為17歲的學生周銘鴻及另一名16歲嚴姓男生,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周管有一把可摺萬用刀,嚴則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一把螺旋鉗。周被裁定罪成,而嚴則脫罪。
雖然周指被捕時遭胡椒噴霧射中眼睛,而且警員未有警誡的便向他發問,他不知道自己有緘默權,故其招認屬非自願作出。惟裁判官指當時警員未有視他為疑犯,故沒有警誡亦屬合理。加上周沒有回應警員對他藏有萬用刀的提問,只說:「揼啲嘢出馬路堵吓路」,反映他其實知道自己有緘默權。加上他的背囊藏有堵路人士常用的基本裝備,萬用刀可以撬開地磚,內附的剪刀可以剪斷索帶。基於環境證供及其招認,裁定他罪名成立。
至於嚴姓男學生同樣有招認口供,惟裁判官認為當時警員以閒聊的方式代替警誡並不理想,因會令被告鬆懈,甚至在誘導的情況下作出回應,故法庭不接納嚴的招認口供。加上警方處理嚴姓男生的案件時錯漏百出,拘捕警員口供的可信性成疑,證物警員不但寫錯被告的姓名,又將證物錯誤交給另一同僚,令法庭無法確認嚴是否就是犯案者,故判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