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違國安法保釋上訴案 終院押後裁決 黎智英押返赤柱監獄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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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被控欺詐後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高院法官李運騰於去年12月23日批准黎以現金1,000萬港元及多項保釋條件外出,律政司隨即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今早(1日)開庭審理律政司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港區國安法》第42(2)條的意思,及決定法官李運騰的判決有否出錯。終院已聽取雙方律師陳詞,決定押後判決,期間黎要繼續還押監房。
終院去年除夕批出終審上訴許可給律政司時,已即時撤銷黎的保釋,黎要重返監房收押。已被還押32天的黎今早於9時27分,由囚車押抵終院出席聆訊,期間低頭不語。
律政司一方指,法官在考慮批准《港區國安法》案件的被告人保釋時,要先確定被告人不會繼續危害國安,然後才去考慮保釋條件,但李官批准黎智英保釋時,卻沒有先考慮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黎不會繼續做出危害國家安全行,反而先考慮控罪嚴重性,以及黎有沒有潛逃風險,然後才考慮黎獲保釋時再犯的機率。
律政司一方表示,被告人會否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是未發生的事情,不涉及任何舉證責任或舉證標準,因此無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律政司認為李官批准黎保釋屬法律犯錯,因此法庭應判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高院重新按《港區國安法》考慮是否批准黎保釋。
黎的大律師則指,《港區國安法》第42(2)關於保釋的條文,違反無罪推定及由控方舉證的原則,因此其效力成疑,況且李官在批准黎保釋時,已有考慮上述條文。不過,終院就指出,李官表示他考慮的是有「沒有理由」相信黎會再犯,這與《港區國安法》規定法官要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再犯的字眼相反。
黎的律師不同意在考慮批准《港區國安法》案件的被告人保釋時,要分兩階段處理,指法庭如果不可以考慮保釋條件是否可以防止被告人再犯,實際上被告人是不可能滿足到「不會繼續危害國安」的門檻,便等於必然不准被告人保釋,而罪行愈是嚴重,法庭就更應留意被告提出的保釋條件。
律政司代表在最後回應時則表示,從《港區國安法》第42(2)的句子結構可見,「不會繼續危害國安」是先決條件,過了此門檻法庭才可開始考慮是否批准保釋,包括考慮合適的保釋條件。而且黎提出的保釋條件,都只是針對預防潛逃,並無助阻止他繼續危害國安。
多名民主派人士今早先後抵達法庭,當中包括多次到黎智英寓所的「飯腳」,如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 李永達,前議員林卓廷等,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前主席余若薇、「長毛」梁國雄等亦有到場。而黎智英的女兒、長子黎見恩及次子黎耀恩先後抵達,《壹週刊》前社長楊懷康其後亦現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