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經理涉雷射筆照警上訴 官斥施襲者撩是鬥非或會加刑
20210204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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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麗芬被判刑後,隨即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女金融經理於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涉嫌在尖沙咀用雷射筆照警員眼睛,經審訊後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3個月。她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今日(4日)到高院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重申警員拉錯人。法官李運騰認為施襲者的行為「撩是鬥非」及「乞人憎」,暗示法庭若裁定施襲者就是上訴人,未必減刑之餘更有可能加刑。由於控方需重返案發現場拍照以回應上訴人的陳詞,上訴聆訊押後至3月24日續審。
28歲上訴人郭麗芬,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彌敦道和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警員朱冠強。朱在審訊時供稱,當日他見到拿雷射筆照他的人穿白衣,而在他5米範圍內穿白衣的就只有上訴人,故他肯定施襲者就是上訴人。
上訴方指,朱的證供未有準確描述案發時的情況,現場片段顯示,疑似是上訴人的女子一直站着,無做出舉手拿雷射筆照射的動作;裁判官陳慧敏基於不可靠的證供將上訴人定罪,並不穩妥。律政司一方則指,片段只顯示案發時數秒的情況,不能以偏概全,朱警員的視線無離開過上訴人,其認人證供無不穩妥之處。
至於減刑陳詞方面,上訴方指朱遭人照射眼睛僅一秒,他沒有受傷,本案案情相對輕微。但李官表示,若朱嚴重受傷的話,上訴人不會被控襲警,而是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或傷人罪。李官更指,當時人群已開始離開,但施襲者仍以雷射筆照射警員,似乎想製造更多衝突:「想激嬲警察打人等佢哋畀人影相」,行為具挑釁性,是「撩是鬥非」兼「乞人憎」,上訴方若堅持刑期上訴,或要承受加刑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