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文員藏雷射筆罪成囚4月 求情指犯案後家人不聞不問
2021020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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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予婕今日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成。
去年6月12日再有市民上街示威紀念反修例運動,當晚一名女會計文員在旺角遇查時,被揭發藏有一支雷射筆,因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她受審後今(9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施祖堯指雷射筆可對眼睛造成傷害,若在示威時使用,會激發他人做出同類行為,加上被告沒有悔意,故判她監禁4個月,但准她保釋等候上訴。
控方案情指,有市民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一帶聚集,當晚女警在旺角山東街巡邏時,見到34歲被告張予婕和另一女子迎面而來但行出馬路避開,於是她們遂停,並被告背囊搜出雷射筆、手套和面巾等物。她在查問下聲稱雷射筆是「攞出嚟玩」。
惟裁判官指被告說法自相矛盾,一邊說雷射筆是用來玩,一邊卻說雷射筆已遺失。此外,她聲稱有人在街上將面巾等物「塞」給她,但那些物品並非宣傳品,她卻照單全收,令人難以想像。裁判官明言被告身上的物品各有用途,但均是示威中常見,被告一併帶上不可能是巧合,加上附近有群眾與警方對峙,認為雷射筆必定是用來照射警員眼睛以阻礙執法,故裁定她罪成。
辯方求情稱,當晚沒有人衝擊警方,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該雷射筆。辯方指被告已因案而失去家人,家人由最初責罵她,到後來對她不聞不問,這對她已是很大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