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財困夫婦墮樓亡 兒子疑臨門「縮沙」 涉協助他人自殺被捕

2021021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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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發生夫妻墮樓俱亡倫常慘劇!今日(10日)凌晨1時許,安興街48號好彩洋樓一對夫婦,先後從天台墮下,並發出兩聲巨響,街坊聞訊紛紛報警。消防接報趕至,發現2人倒臥大廈平台一個簷篷頂,姓劉(73歲)男事主已無氣息,經檢查當場死亡;姓許(66歲)女事主仍有知覺,消防隨即將她救下,交由救護車送院搶救,惜終告傷重不治。警方封鎖現場調查,消防架起升降台將劉翁遺體運送至地面,並用帳篷遮蓋等候查驗。
據了解,事發前警方接獲另一名人士報案,有人疑對自殺一事知情,惟未幾事主夫婦已雙雙墮樓,不排除案件另有內情。另有消息稱,農曆新年將至,有人疑因金錢問題困擾而愁對年關,疑因此約定共赴黃泉,惟有人中途「縮沙」改變主意。
警方在現場檢獲遺書,透露因金錢問題不開心,經進一步調查後,相信有人曾協助2夫婦自殺,遂以涉嫌「協助他人自殺」拘捕死者的兒子(41歲),案件交由元朗警區重案組跟進。凌晨5時許,男死者遺體被舁送殮房。早上10時許,多名探員到現場調查。有街坊指,涉事家庭數月前搬至上址居住,單位屬自置物業,去年7月由劉氏夫婦聯名以323萬港元購入,其兒子於貿易公司工作。
據悉,劉氏夫婦原本在港島區有一個自住單位,因債務問題將單位抵押給銀行貸款還債。可惜債務還極未清,無奈下只好將單位出售,並買下現時的單位。資料顯示,本月1日晚,好彩洋樓因在14日內錄得1宗新冠肺炎確診個案,遭「封區」強制檢測。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A條,自殺不再屬於刑事罪行,但根據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第5條的「自殺協定罪」,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該另一人的行為,均屬犯誤殺罪。
「自殺協定」是指2人或多於2人所作的共同協議,其目的為造成所有訂立協議的人的死亡,不論協議內容是否由訂立協議的人各自結束自己的生命。如果兩人一起相約自殺,但一方死亡,而另一方獲救,如警方發現獲救一方,曾有行動協助對方自殺,便犯上自殺協定罪行。
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4年。
防止自殺求助熱線:
香港撒瑪利亞防止自殺會: 2389 2222
生命熱線: 2382 0000
明愛向晴軒: 18288
社會福利署: 2343 2255
撒瑪利亞會熱線(多種語言): 2896 0000
東華三院芷若園: 18281
醫管局精神健康專線: 2466 7350
利民會: 3512 2626
賽馬會青少年情緒健康網上支援平台「Open 噏」:http://www.openup.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