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後即修例 撞傷貓狗須停車及報警 違者可坐監1年

2021021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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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保護動物的法例滯後且備受批評,食物及衞生局今晚(10日)透露,本月19日(年初八)會把《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刊憲,並於本月2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修例旨在擴大『動物』的涵蓋範圍,規定司機在撞倒貓隻或狗隻時必須停車,並須向警員留下資料,否則須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報警。身兼立法會研究動物權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主席的議員陳克勤形容政府本次修訂是遲來的修例,長遠而言應把更多種類的動物納入保障範圍。
根據當局擬議的《條例草案》,「貓」和「狗」將納入《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第56條的「動物」定義內。現行《條例》下「動物」的定義涵蓋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並不包括貓和狗。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近年市民飼養貓、狗數目不斷上升,牠們走失而遇到交通意外受傷的風險增加,相關意外亦不時發生。經公眾諮詢,政府建議修訂《條例》,擴大『動物』的涵蓋範圍,規定司機須在撞倒貓隻或狗隻時停車,希望能讓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的貓隻和狗隻及時獲得治理。
  
《條例》現時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的動物受到損害,該司機必須停車。司機亦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否則須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報警。
如司機在有關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可處罰款10,000元和監禁12個月,而沒有提供個人資料並沒有在意外發生後盡快及不遲於24小時內報警,則可處罰款15,000元和監禁6個月。
陳克勤形容政府本次修訂是遲來的修例,稱議員甚至社會各界一致敦促政府修訂,惟政府經常以社會未有共識為藉口而未有正視,強調政府從諮詢至今耗時最少3年。他又稱,不少不負責任的人士駕駛時撞及貓、狗但不顧而去,現時法例規管駕駛者事後需報警,或令被撞的貓、狗有一線生機。
陳指出,不單止貓、狗等常見動物,社會亦有聲音希望將野豬納入條例的動物定義內,惟社會大部分聲音亦同意先對貓、狗進行修訂。對於《條例草案》於2月2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陳表示絕對支持,又呼籲議員先採納本次修訂,切勿讓政府再有藉口推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