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國旗及國徽法 擬要求學校每日升旗及每周1次升旗禮

20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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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例要求學校每日升旗及每周舉行1次升旗禮。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通過《國旗法》及《國徽法》修正草案,港府現已開展草擬《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的立法工作,以實施上述兩項經修改法例內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文件顯示,政府擬將有關學校升掛五星旗及舉行升旗儀式規定的條文,適當地納入草案,包括學校每日升旗及除假期外每周舉行1次升旗儀式。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早前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就修例建議方向諮詢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文件中指經修改的《國旗法》第6及14條,列明「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及「學校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將有關的條文,適當地納入草案,而執行細節會按照本地情況調整及適當修訂。
經修改的《國旗法》第21條亦列明,「中小學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旗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旗升掛使用規範和升旗儀式禮儀」。局方指會參考草擬《國歌條例》的做法,將條文適當地納入草案,又補充指草案的立法目的和原意,是充分反映經修改的《國旗法》及《國徽法》的立法原則及精神,同時兼顧香港實際情況,以符合香港法律制度及實際情況的方式實施兩條全國性法律的內容。
另外,經修改的《國旗法》第19條已規定,「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同時亦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處置」。法例第23條列明「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當局指,會分別將條文的新增部分適當地納入草案,及對現行《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作出適當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