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博義涉隱瞞與外國政黨聯繫 陳曼琪促徹查及向公眾交代

20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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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博義涉隱瞞與英國政黨的聯繫。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於上月上任,早前有外媒報道指,夏博義原為英國自由民主黨牛津市聖瑪格麗特(St Margaret)選區議員,在大律師公會主席選舉前不久才辭任牛津市議員一職。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指大律師公會主席屬於公職,而《港區國安法》及《基本法》均列明,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稱夏博義匆匆辭任議員一職,難免令人質疑與外國政治有關,促大律師公會進快徹查,而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亦需要了解。
陳曼琪指港區國安法第6條列明,香港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基本法》第23條亦列明,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她指夏博義在上述兩條法例的背景底下,自身本有英國政黨背景及英國的市議員身份下匆匆辭任,在短期內擔任大律師公會主席,上任後更公開表明《港區國安法》不符法治精神,希望政府修改或限制《港區國安法》的運作,令人質疑大律師公會有否捍衞本港法治精神,又會否有人透過大律師公會的平台直接或間接與外國進行政治活動。
對於公眾未能事前得知夏博義的背景。陳指夏博義涉隱瞞與外國政黨的聯繫,而夏博義的提名人亦需公開交代有否與外國政治組織有聯繫,或事前是否得知夏博義的政治背景。她認為夏博義及其提名人不能單純不回應,反而要開誠布公向公眾解釋,作出包括徹查選舉有否出現資料失實等補救措施,強調需用行動證明大律師公會仍是捍衞本港法治的團體。由於事件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她認為警務處國安處亦有責任了解。
陳又指大律師公會主席的位置對香港法治的發展十分重要,不單止需規管大律師,亦可透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及法律改革委員會影響本港的司法體系,重申夏博義涉隱瞞個人背景或造成制度缺口。她指出,倘若有人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境外機構的指示或職員,對中央或特區政策或法律造成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透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市民對中央或特區的憎恨,有機會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9條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