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在示威現場阻警察追犯 男生因案情有疑點脫罪

20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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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日於屯門法院裁決。
去年3月21日為元朗「721事件」8個月,有市民到元朗聚集,警方翌晨驅散示威者,有男警追截兩名女疑人時,疑遭一名男生從旁攬着胸口阻礙。男生否認阻差辦公罪,經審訊後今(11日)在屯門法院被裁定無罪。裁判官梁雅忻認為單靠被阻警員的證供,法庭未能肯定被告就是出手攬着他的人。
控方案情指,警員李文軒於去年3月22日凌晨12時許,與同僚在合益路向鳳祥路掃蕩,當他追截兩名女子時,因遭人抱着而不得不停下,轉頭便看見被告李彥朗(17歲)。被告隨即向又新街方向逃走,李尾隨着他,終在同袍協助下將他制服。
裁判官裁決指,控方沒有傳召制服被告的警員作供,講述為何截停和制服被告,只依賴事主講述犯案和被捕的人的身份。惟事主作供時,雖表示附近沒有其他人,但就沒指明他所說的範圍有多大,加上他當時的專注力放在兩名女子身上,又正以一定的速度向前跑,法庭不肯定他被阻後多久才回望,若時間相隔得長或會影響他觀察,令他誤以為被告就是抱他的人,加上辯方片段亦顯示當晚不時有人在街上跑過,令案情存在疑點,故裁定被告無罪。
惟裁判官亦拒絕辯方的訟費申請,因現場為「是非之地」,被告本有其他路線離開,但他選擇在上址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