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涉私了六旬婦 因控方證據不足脫罪

2021021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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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日於屯門法院裁決。
15歲少年被指在去年天水圍「和你唱」活動中「私了」六旬婦並向她淋液體,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他經審訊後今(18日)在屯門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王證瑜認為控方並無足夠證據,證明施襲者與被告是同一人,遂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判他無罪。
涉案15歲少年被指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1期外,意圖使陳粵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她。同案另一被告方佐瑋早前承認控罪,被判入獄8個月。
審訊期間控方並無傳召證人作供,主要是依賴比對影片中施襲者和被告的衣着身形,推斷被告就是案中施襲者。惟片段拍攝不到施襲者的容貌,只見該人戴口罩、蓄金啡色短髮、穿綠色上衣和黑色長褲。而控方提供的證物包括被告被捕後拍攝的照片、在他家中搜出的衣物及被告所住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裁判官指,被告確有衣物與施襲者所穿的雷同,但都只是普通衣服並無明顯特徵,故不能證明甚麼。
而被告所住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一名與被告相似的男子在事發前4小時離開大廈,但由於畫面模糊加上色差問題,部分片段見到該男子蓄銀色短髮及穿着藍色上衣,部分片段則呈黑白色,所以這些片段都不能協助法庭。裁判官認為片段的拍攝時間與案發時間相隔頗長,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片中男子就是被告,故判他無罪。